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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0.10.23. (80)臺勞安一字第26007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九條
    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異常氣壓作業、高架作 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亦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 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 前項高溫度、異常氣壓、高架、精密、重體力勞動及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等作業之減少 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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