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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4.27. (81)臺勞安二字第11656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 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前項之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場所者,應建置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得實施訪查,其管理績效良好並經認可者,得 公開表揚之。 前三項之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系統建置、績效認可、表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七條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除第四條規定者外,雇主應自該事業之相關主管或辦理職業安全衛生 事務者選任之。但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應由曾受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者選 任之。 下列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雇主應自事業單位勞工中具備下列資格者選任之: 一、職業安全管理師: (一)高等考試工業安全類科錄取或具有工業安全技師資格。 (二)領有職業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工安全檢查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四)修畢工業安全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相關類 科碩士以上學位。 二、職業衛生管理師: (一)高等考試工業衛生類科錄取或具有工礦衛生技師資格。 (二)領有職業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 (三)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工衛生檢查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四)修畢工業衛生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衛生相關類 科碩士以上學位。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一)具有職業安全管理師或職業衛生管理師資格。 (二)領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 (三)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動檢查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四)修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目十八學分以上,並具有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衛 生相關科系畢業。 (五)普通考試工業安全類科錄取。 前項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相關類科碩士、工業衛生相關類科碩士、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 與工業安全、工業衛生及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地方主管機關依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科系及科目辦理。 第二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二款第四目,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適用;第二項 第三款第四目,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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