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09.24. (81)臺勞安一字第28714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四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管制性化學品,不得製造、 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應將相關運 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化學品之指定、許可條件、期間、廢止或撤銷許可、運作資料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