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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10.20. 臺勞職業字第32473號書函
中央法規
  • 第三條(國民)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 第一條(規範內容)
    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依本法之規定。

  • 第二條(中華民國國籍之生來取得)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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