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11.11. (81)臺勞安三字第39182號(不再援用)
中央法規
-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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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適於下列各款之一者,雇主已供給從事特定粉塵作業之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不 適用第六條之規定。 一、從事臨時性作業時。 二、從事同一特定粉塵發生源之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