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9.17.(83)台勞安二字第80921號
中央法規
- 職業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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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 生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 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 時,發生職業災害。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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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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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雇主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勞工工作期間內不得上鎖,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