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86.11.17. 臺八十六勞職外字第047581號函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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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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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總統之任免官員權)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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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總統之授與榮典權)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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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總統之權限爭議處理權)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 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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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外國人在國內工作之規定)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