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1.6.(86)台勞動一字第053875號
中央法規
-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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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監督委員會由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置委員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 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但僱用勞工人數二人以下 者,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在一百人以上者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九人。 事業單位設有分支機構者,得分別或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
- 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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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工作規則之內容)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 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