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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6.11.(87)台勞檢一字第021998號
中央法規
  • 第五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 生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 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 時,發生職業災害。

  • 第二百二十四條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 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 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圍欄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 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 第二百八十一條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 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應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 、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 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一四二五三規定之 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

  • 第九條
    雇主對工作場所中原有之電線、電力配管、電信管線、電線桿及拉線、給水管、石油及石 油產品管線、煤氣事業管線、危險物或有害物管線等,如有妨礙工程施工安全者,應確實 掌握狀況予以妥善處理;如有安全之虞者,非經管線權責單位同意,不得任意挖掘、剪接 、移動或於其鄰近從事加熱工作。

  • 第十三條
    雇主使勞工於下列有發生倒塌、崩塌之虞之場所作業者,應有防止發生倒塌、崩塌之設施 : 一、邊坡上方或其周邊。 二、構造物或其他物體之上方、內部或其周邊。

  • 第一百三十六條
    雇主以鋼管施工架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鋼管架間,應設置交叉斜撐材。 二、於最上層及每隔五層以內,模板支撐之側面、架面及每隔五架以內之交叉斜撐材面方 向,應設置足夠強度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 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三、於最上層及每隔五層以內,模板支撐之架面方向之二端及每隔五架以內之交叉斜撐材 面方向,應設置水平繫條或橫架。 四、上端支以樑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上。 五、支撐底部應以可調型基腳座鈑調整在同一水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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