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03.23. 臺八十九勞職外字第0008896號函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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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公民營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暨僑外事業主管許可及管理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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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 契約範圍內之工作者,由訂約之前條事業或授權代理人,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之。 前項申請工作期間在九十日以下者,得不受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之限制;未及事先 申請許可者,得於入境後七日內申請之。
- 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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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聘僱外國人之限制)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 展及社會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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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外國人在國內工作之規定)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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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非法容留之禁止)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