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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03.27. 臺八十九勞職外字第021609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第四十一條(總統之任免官員權)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 第四十二條(總統之授與榮典權)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 第五十三條(行政院之地位)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 第五十八條(行政院會議之組織及其職權)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 ,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 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 會議議決之。

  • 第六十二條(立法院之地位)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 第六條(主管機關及其掌理事項)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相關原住民就業服務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之訂定。 二、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 三、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 四、全國就業服務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考核。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 六、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之國民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就業歧視之認定。 二、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管理及檢查。 三、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四、前項第六款及前款以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國民就業服務之配合事項。

  • 第四十一條(委託者資料之保存)
    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保存委託者之姓名或名稱、住所、電話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事業登記字號等資料二個月,於主管機關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

  • 第四十二條(聘僱外國人之限制)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 展及社會安定。

  • 第六十二條(得派員實施檢查之機關)
    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對前項之檢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外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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