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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勞工類 勞動部 105.05.27. 勞動條4字第105013098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八條(哺(集)乳時間)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 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 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 第五十二條(哺乳時間)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 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 第十六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 仍應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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