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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10.22. 環署檢字第0990095903號
中央法規
  • 第六十八條(檢測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之公告)
    本法所定各項檢測之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 第九條(海域環境監測)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海域環境分類,就其所轄海域設置海域環境監測站或設施,定期公布監 測結果,並採取適當防治措施;必要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限制海域之使用。 對各級主管機關依前項設置之監測站或設施,不得干擾或毀損。 第一項海域環境監測辦法、環境監測站設置標準及採樣分析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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