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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01.18. 環署督字第1000006167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 第四條(污染研究及防治機構之指定或委託)
    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水污染研究、訓練及防治之 有關事宜。

  • 第七十四條(廢棄物研究、訓練及管理)
    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相關機關,辦理廢棄物研究、訓練 及管理之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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