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1.04.06. 環署督字第1010028806號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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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 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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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污染研究及防治機構之指定或委託)
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水污染研究、訓練及防治之 有關事宜。
- 廢棄物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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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條(廢棄物研究、訓練及管理)
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相關機關,辦理廢棄物研究、訓練 及管理之有關事宜。
- 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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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主管機關辦理水源水質之檢驗,得委託合格之檢驗測定機構協助辦理。
- 飲用水水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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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主管機關辦理本標準水質之檢驗,得委託合格之檢驗測定機構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