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1.05.11. 環署檢字第1010038701號
中央法規
- 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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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檢測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之公告)
本法所定各項檢測之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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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依本法規定進行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整治及提供、檢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檢測 資料時,其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物檢驗測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委託經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測機構辦理。 前項檢測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換)發、撤銷、廢止、停 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儀器設備、檢測人員、在職訓練、技術評鑑、盲樣測試、檢 測方法、品質管制事項、品質系統基本規範、檢測報告簽署、資料提報、執行業務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進行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物檢驗測定時,其方法及品質管制之準則,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