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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08.05. 環署水字第1050062143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一條(廢水處理專責單位之設置)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 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及專責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時,應檢具設 置申請書並附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合格證書,及其同意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與 代理人具參加同一級別以上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訓練資格之學(經)歷證明,及其同意 查詢勞健保資料同意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設置。 前項申請核定設置,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以書面方式申請者外,自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之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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