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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02.13. 環署水字第1070013798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四條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於申請、變更水污染防治相關許可文件時,應揭露其廢污水可能含有之污染物及其濃度與排放量)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於申請、變更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 放許可文件時,應揭露其排放之廢(污)水可能含有之污染物及其濃度與排放量。 事業排放之廢(污)水含有放流水標準管制以外之污染物項目,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認定有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虞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提出風險評估與管理報告 ,說明其廢(污)水對生態與健康之風險,以及可採取之風險管理措施。 前項報告經審查同意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審查結果核定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計 畫、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污染物項目排放濃度或總量限值。 第二項污染物項目經各級主管機關評估有必要者,應於放流水標準新增管制項目。

  • 第二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其水質項目及限值之規定如下 : 一、事業 (一)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適用附表一。 (二)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適用附表二。 (三)石油化學業適用附表三。 (四)化工業適用附表四。 (五)金屬基本工業、金屬表面處理業、電鍍業和印刷電路板製造業適用附表五。 (六)發電廠適用附表六。 (七)前六款以外之事業適用附表七。 二、污水下水道系統 (一)科學工業園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八。 (二)石油化學專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九。 (三)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 (四)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一。 (五)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二。 (六)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附表十三。 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適用附表十四。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應特予保護農地 水體之排放總量管制區(以下稱總量管制區)內之特定承受水體者,其銅、鋅、總鉻、鎳、 鎘、六價鉻之限值適用附表十五。但總量管制區內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排放廢(污 )水於總量管制區內特定承受水體者,不適用附表十五規定。 特定業別、區域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另定有排放標準者,或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增訂或加嚴轄內之放流水標準者,依其規定 。

  • 第二條之一
    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其石油化學業和化工業許可核准納管水量達許可核准排放水量百分 之五十以上者,適用附表九之規定;其石油化學業和化工業許可核准納管水量未達許可核准 排放水量百分之五十者,適用附表十之規定。

  • 第五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總毒性有機物:指1,2-二氯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甲苯、乙苯 、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二氯甲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二氯溴甲 烷、四氯乙烯、三氯乙烯、1,1-二氯乙烯、2-氯酚、2,4-二氯酚、4-硝基酚、五氯酚、 2-硝基酚、酚、2,4,6-三氯酚、鄰苯二甲酸乙己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鄰苯二甲酸丁 苯酯、蔥、1,2-二苯基聯胺、異佛爾酮、四氯化碳及萘,計三十種化合物之濃度總和。 二、石油化學業高含氮製程:指下列含氮製程,且作業廢水水量達放流口許可核准之排放水 量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一)三氟化氮與電子級液氨製造程序。 (二)甲基丙烯酸酯類(MMA)化學製造程序。 (三)丙烯腈製造程序。 (四)丙烯腈-丁二烯共聚合物(AB)化學製造程序。 (五)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合物(ABS)化學製造程序。 (六)丙烯腈-苯乙烯共聚合物(AS)化學製造程序。 (七)己內醯胺製造程序。 (八)硫酸銨化學製造程序。 (九)聚醯胺塑膠(尼龍)製造程序。 三、化工業高含氮製程:指下列含氮製程,且作業廢水水量達放流口許可核准之排放水量百 分之四十以上之化工業者: (一)氨化學製造程序。 (二)氮肥製造程序。 (三)銨肥化學製造程序。 (四)磷酸銨鹽肥料製造程序。 (五)含氮複肥製造程序。 (六)三氟化氮製造程序。 (七)硫酸銨化學製造程序。 (八)乙二胺四醋酸鹽(EDTA)化學製造程序。 (九)其他銨鹽製造程序。 (十)丙烯腈製造程序。 (十一)尿素化學製造程序。 (十二)苯胺製造程序。 (十三)己內醯胺製造程序。 (十四)乙醇胺化學製造程序。 (十五)酸胺化學製造程序。 (十六)其他合成胺及腈合物製造程序。 (十七)甲基丙烯酸酯類( MMA)化學製造程序。 (十八)氨基甲酸酯製造程序。 (十九)尿素甲醛樹脂製造程序。 (二十)三聚氰胺樹脂製造程序。 (二十一)聚丙烯腈纖維製造程序。 (二十二)聚醯胺塑膠(尼龍)製造程序。 (二十三)丙烯腈-丁二烯共聚合物(AB)化學製造程序。 (二十四)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合物(ABS)化學製造程序。 (二十五)丙烯腈-苯乙烯共聚合物(AS)化學製造程序。 (二十六)染料製造程序(偶氮染料)。 (二十七)煉焦相關程序,含焦碳製造之副產品程序、焦碳製造之蜂巢程序、流體焦碳製 造程序、石油焦煉製程序等。 四、戴奧辛:指以檢測2,3,7,8-四氯戴奧辛(2,3,7,8-Tetrachlorinateddibenzo-p-dioxin ,2,3,7,8-TeCDD),2,3,7,8-四氯呋喃(2,3,7,8-Tetrachlorinateddibenzofuran,2,3 ,7,8-TeCDF)及2,3,7,8-氯化之五氯(Penta-),六氯(Hexa-),七氯(Hepta-)與 八氯(Octa-)戴奧辛及呋喃等共十七項化合物所得濃度,乘以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nt ernational Toxicity Equivalency Factor, I-TEF)之總和計算之,以總毒性當量(T oxicity Equivalency Quantity of 2,3,7,8-tetra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 T EQ)表示。 五、總有機磷劑:指達馬松、美文松、滅賜松、普伏松、亞素靈、福瑞松、大滅松、托福松 、大利松、大福松、二硫松、甲基巴拉松、亞特松、撲滅松、馬拉松、陶斯松、芬殺松 、巴拉松、甲基溴磷松、賽達松、乙基溴磷松、滅大松、普硫松、愛殺松、三落松、加 芬松、一品松、裕必松、谷速松計二十九種化合物之濃度總和。 六、總氨基甲酸鹽:指滅必蝨、加保扶、納乃得、安丹、丁基滅必蝨、歐殺滅、得滅克、加 保利、滅賜克計九種化合物之濃度總和。 七、除草劑:指丁基拉草、巴拉刈、二、四-地、拉草、全滅草、嘉磷塞、二刈計七種化合 物之濃度總和。 八、七日平均值:指間隔每四至八小時採樣一次,每日共四個水樣,混合成一個水樣檢測分 析,連續七日測值之算術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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