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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79.10.01. 環署水字第33349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
    雨水及污水下水道分流地區,雨水不得排洩於污水下水道,家庭污水及事業廢水不得排洩 於雨水下水道。

  • 第十九條(排放廢污水之準用)
    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準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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