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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3.11.16. (83) 環署綜字第53582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二條(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報告書之核定及內容)
    大眾捷運系統規劃報告書,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或核轉行政院核定;其內容應包含下列 事項: 一、規劃目的及規劃目標年。 二、運量分析及預測。 三、工程標準及技術可行性。 四、經濟效益及財務評估。 五、路網及場、站規劃。 六、興建優先次序。 七、財務計畫。 八、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九、土地取得方式及可行性評估。 十、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召開公聽會之經過及徵求意見之處理結果。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 大眾捷運系統規劃為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型態時,前項規劃報告書並應記載非完全獨 立專用路權所經鄰近道路之交通衝擊分析及道路交通管制配套計畫。 民間自行規劃大眾捷運系統者,第一項規劃報告書應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經層報中央主 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

  • 第二條
    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重大開發利用行為,其種 類及規模如左: 一、開發建築:於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在十公頃以上 者。 二、興建水庫:堰壩高度在十五公尺以上或蓄水容量 在五百萬立方公尺以上者。 三、興建道路(含道路拓寬):其開發總工程費用在 新臺幣五億元以上,或總長度在五公里以上,或 挖填土石方在十萬立方公尺以上者。 四、探礦或採礦:其開發總工程費用在新臺幣一億元 以上,或申請核定礦業用地面積(含所需區外道 路設施面積)在二公頃以上,或在河床探採,沿 河身計其長度在一公里以上者。 五、採取或堆積土、石(含營建廢棄土棄土場):其 開發總工程費用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其面積 在五公頃以上,或在河床採取或堆積,沿河身計 其長度在五百公尺以上,或堆積土石方在五萬立 方公尺以上者。 六、經營遊憩用地(含高爾夫球場):其開發總工程 費用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其面積在十公頃以 上或挖填土方在十萬立方公尺以上者。 七、設置墳墓:其開發利用面積在五公頃以上者。 八、處理廢棄物:其開發總工程費用在新臺幣一億元 以上,或廢棄物掩埋面積在二公頃以上者。 九、其他開挖整地: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 山坡地保育主管機關或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 定對山坡地環境有重大影響者。 前項重大開發利用行為在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 內者,其規模核減為二分之一。 省(市)、縣(市)政府得視轄區環境特性或需要, 擬訂較前二項嚴格之規模標準,報請中央山坡地保育 主管機關會商環境保護及相關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 之。 於同一場所申請開發行為之規模與該場所其他開發行 為規模所累計之總量,若已達前三項規模標準時,應 依本準則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第一項重大開發利用行為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規範, 由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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