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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4.02.09. (83)環署水字第6509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八條(防治措施及管理辦法之訂定)
    事業應採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其水污染防治措施之適用對象、範圍、條件、必備設施、規格 、設置、操作、監測、記錄、監測紀錄資料保存年限、預防管理、緊急應變,與廢(污)水 之收集、處理、排放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定之。

  • 第四十三條(罰則)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之總量管制方式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 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 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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