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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4.10.03. (84)環署水字第5077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八條(防治措施及管理辦法之訂定)
    事業應採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其水污染防治措施之適用對象、範圍、條件、必備設施、規格 、設置、操作、監測、記錄、監測紀錄資料保存年限、預防管理、緊急應變,與廢(污)水 之收集、處理、排放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定之。

  • 第二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稀釋:指須經處理始能符合管制限值之作業廢水、洩放廢水、未接觸冷卻水、逕流廢 水或污水,於廢 (污)水處理設施前與無須處理即能符合管制限值之廢(污)水或無須處理之水或未 接觸冷卻水混合者。 二、預防管理措施:指為防止或減少物料貯存區、雨水逕流區、運輸、製造及物料處理區 、裝卸作業區及污泥與廢棄物處置區之污染物,因雨水沖刷、傾倒洩漏,不當處置或 異常事故而進入水體,所採取之設置設施、處理及處置方式、操作及維修程序、禁制 作業、紀錄報告及其他管理措施。 三、貯留:指將廢(污)水留置於不屬廢(污)水處理設施程序單元之池槽或其他容器內 。 四、繞流排放:指廢(污)水未經其正常操作時應流經之處理設施單元而排放。 五、廢(污)水以海洋放流管線排放於海洋:指以管線輸送廢(污)水排放於離開海岸之 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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