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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84.12.04. 環署廢字第64429號
中央法規
  • 第五十一條(競選廣告應載明刊登者姓名)
    報紙、雜誌所刊登之競選廣告,應於該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其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 載明法人或團體之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

  • 第十二條(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規定)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 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 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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