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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保類 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 84.12.18. (84)環三字第82852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合格證書或已訓練及格尚未請領合格證 書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換發或請領該類甲級專責人員合格證書。

  • 第四十五條(罰則)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未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而排放廢(污)水者,處新臺幣 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事業全部停工或停業;必要時,應勒令歇業 。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未依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登記事項運作者,處新臺幣六萬 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 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 補正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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