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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2.02.13. 環署檢字第0920011237號
中央法規
  • 第六十八條(檢測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之公告)
    本法所定各項檢測之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 第七十五條(檢測方法及品質管制)
    廢棄物檢測方法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二條之一(檢驗測定)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給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 前項檢驗測定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核(換)發、撤銷、 廢止、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飲用水水源水質、飲用水水質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之檢測方式及品質管制事項,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三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不得將該毒性化學物質販賣或轉讓予未依第七條第四 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取得許可證、完成登記或取得核可者。但事先報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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