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類
臺南縣政府 94.07.04. 府環水字第0940138400號
中央法規
-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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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 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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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污染研究及防治機構之指定或委託)
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辦理水污染研究、訓練及防治之 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