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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01.21. 環署水字第0970003493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九條(下水道使用前之公告事項)
    下水道機構,應於下水道開始使用前,將排水區域、開始使用日期、接用程序及下水道管 理規章公告週知。 下水道排水區域內之下水,除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依公告規定排洩於下水道之內 。

  • 第十九條(排放廢污水之準用)
    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準用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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