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10.07. 環署水字第0970076950號
中央法規
- 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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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水污染物及水質水量檢驗測定機構)
水污染物及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 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檢驗測定機構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之資格限制、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發、換發 、撤銷、廢止、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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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水量,應於同一日採樣及量測。但逕流廢水之水質、水 量,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