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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環保類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10.07. 環署水字第097007695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水污染物及水質水量檢驗測定機構)
    水污染物及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 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檢驗測定機構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之資格限制、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發、換發 、撤銷、廢止、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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