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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平交易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8.02. (八九)公處字第134號處分書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請願權、訴願權及訴訟權)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 第二十三條(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第八十八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接到前條第二項及第九十條之強制授權申請後,應通知專利權人,並限期 答辯;屆期未答辯者,得逕予審查。 強制授權之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但依前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強制授權者,不 在此限。 強制授權之審定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其授權之理由、範圍、期間及應支付之補償金。 強制授權不妨礙原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權。 強制授權不得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強制授權與實施該專利有關之營業,一併讓與、 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 二、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五項規定之強制授權與被授權人之專利權,一併讓與、信託 、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

  • 第一百二十三條
    申請專利之設計,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告之設計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之 內容相同或近似者,不得取得設計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設計專利申請案之申請 人相同者,不在此限。

  • 第一百三十一條
    申請設計專利後改請衍生設計專利者,或申請衍生設計專利後改請設計專利者,以原申請 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 改請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原申請案准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 二、原申請案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逾二個月。 改請後之設計或衍生設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 第二十二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 第二十四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 第三十一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四十一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 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重大違法情節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 第四十五條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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