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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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請願權、訴願權及訴訟權)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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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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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接到前條第二項及第九十條之強制授權申請後,應通知專利權人,並限期 答辯;屆期未答辯者,得逕予審查。 強制授權之實施應以供應國內市場需要為主。但依前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強制授權者,不 在此限。 強制授權之審定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其授權之理由、範圍、期間及應支付之補償金。 強制授權不妨礙原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權。 強制授權不得讓與、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強制授權與實施該專利有關之營業,一併讓與、 信託、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 二、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五項規定之強制授權與被授權人之專利權,一併讓與、信託 、繼承、授權或設定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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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條
申請設計專利後改請衍生設計專利者,或申請衍生設計專利後改請設計專利者,以原申請 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 改請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原申請案准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 二、原申請案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逾二個月。 改請後之設計或衍生設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 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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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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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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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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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