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05.18. (89)工程企字第89013679號函
中央法規
- 公文程式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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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送達之準用)
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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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條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 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 就業處所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在其就業處所收受送達者,亦同。 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