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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4.03.29. 工程企字第0940010215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 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人員為無給職;聘請國外專家或學者來臺參與評選者,得依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第一項外聘專家、學者,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 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簽報及核 定,均不受建議名單之限制。 前項建議名單,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 第三項擬外聘之專家、學者,應經其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

  • 第十四條(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 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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