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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09.03. 工程企字第09600342440號
中央法規
  • 第七條
    基本測量之事項如下: 一、測量基準之測量。 二、基本控制測量。 基本控制測量應依測量基準辦理;加密控制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成果辦理。 基本測量實施之精度規定、作業方法、實施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 第十七條
    應用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成果辦理,其種類如下: 一、地籍測量。 二、地形測量。 三、工程測量。 四、都市計畫測量。 五、河海測量。 六、礦區測量。 七、林地測量。 八、其他相關之應用測量。

  • 第三十三條
    測繪業登記之營業範圍,包括測繪之規劃、研究、分析、評價、鑑定、實測及製作等業務 。

  • 第三十五條
    經營測繪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申請公司之營利事業(或營業)登記證及其負責人之身分 證明文件,或申請技術顧問機構之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及其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測量技師及測量員資格證明文件;其為受聘者,並應檢附受聘同意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行檢附之文件。 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測量業務者,以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技術顧問機構、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 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之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 ,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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