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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05.04. 工程企字第0980015338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條
    電業設備工程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設計及監造之範圍如下: 一、發電廠屋內線路裝置工程或屋外供電線路裝置工程。 二、發電廠天然氣管線工程。 三、一萬一千伏特以上供電線路裝置工程或鐵塔結構工程,其設計時總工程費達新臺幣五 千萬元或施設線路達二十公里以上者。但有下列情形者,依其施行期日辦理設計及監 造: (一)設計時總工程費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或施設線路達十公里以上者,自中華民國 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二)設計時總工程費達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萬元或施設線路達五公里以上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三)設計時總工程費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施設線路達一公里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四、一萬一千伏特以上變電所裝置工程。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工程,如屬同容量且同規格之設備更換工程,得免由技師辦理設計 及監造。 第一項各款工程,如屬因應緊急危難之搶修或搶險者,得免由技師辦理設計及監造;如屬 事後重建者,仍應由技師辦理設計及監造。

  • 第五條
    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設計及監造之範圍如 下: 一、契約容量在一百瓩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二萬二千伏特以上電壓之電力設備。 (二)變壓器容量合計超過五百千伏安。 (三)二萬二千伏特電壓供電地區,供電電壓為二百二十╱三百八十伏特。 (四)電力設備或連接負載有影響電業供電品質之虞,包括電氣爐(電弧爐、電阻爐、 感應爐或其他電氣爐)、電焊機或軋鋼馬達設備。 (五)用電場所有易爆性塵埃或易燃性物質,包括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規定之第一類及第 二類塵埃處所或製造儲存危險物料處所。 (六)公共場所或其他因用電性質特殊用戶,如發生停電將導致嚴重損害或引起危險, 包括旅運航空站、旅運海港、車站、自來水廠、交通號誌、旅館、餐館、百貨公 司、醫院、學校、機關、劇院或其他娛樂場所。 二、六層以上之建築物用電設備。

  • 第五十六條(設計人員)
    自來水事業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及鑑定,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經依法登 記執業之水利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政府機關或公營自來水事業機構起造之自來水事 業工程,得由該機關或機構內依法取得水利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 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三十三條之一(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公路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工程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 關專業技師簽證。但公路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者,得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 理。 前項相關專業技師科別,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三條之一(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大眾捷運系統及其附屬設施之公共工程,其設計、監造業務,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 業技師簽證。但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者,得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 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六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 仍應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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