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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5.01.18. 85臺會義議字第0337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四條(適用本法之其他人員)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 第十二條(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之任官資格)
    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取得任官資格如左: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一階任官資格 。 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三階任官資格 。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正四階任官資格 。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佐三階任官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佐四階任官資格。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如無相當官階職務可資任官時,得先以低 一官階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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