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類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6.06.23. 86臺會議字第2001號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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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司法院之地位及職權)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 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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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 仍應優先適用。
- 公務員懲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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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之禁止)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其經監察院提出彈 劾案者,亦同。 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辦理移送時,應通知銓敘部或該管主 管機關。
-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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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