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類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3.11.12. 臺會議字第0930002734號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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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司法院之地位及職權)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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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同一事件經主管長官已為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其原處分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