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97.07.29.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70014137號
中央法規
- 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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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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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 民法親屬編(§967-§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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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八十二條(結婚之形式要件)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