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97.07.30.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0970013200號
中央法規
  • 第一百五十九條(受教育機會之平等)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 第十八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為之: 一、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 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四、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 第八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 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 之被告。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分。

  • 第八十三條之一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 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 關資料予以塗銷。 前項紀錄及資料非為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不得提 供。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