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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99.12.28. 秘台廳民一字第0990028406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三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 第七百五十三條之一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 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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