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100.09.08. 秘台廳民三字第1000017154號
中央法規
- 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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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法官之地位)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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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條(清算人之檢查財產完結清算與答覆詢問)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對前項所為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 請展期。 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清算人遇有股東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覆。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 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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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四條(監督之限制)
本章之規定,不影響審判權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