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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1.06.04. 臺會議字第1010001272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服從義務)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 見,得隨時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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