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類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1.06.04. 臺會議字第1010001272號
中央法規
-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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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服從義務)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 見,得隨時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