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類
司法院 107.03.20. 院台人三字第1070006769號
中央法規
- 性別工作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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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 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司法院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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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院所屬機關首長為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或申訴之相對人時,準 用上級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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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執行職務之迴避)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 公務人員考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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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考績之比較範圍)
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 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