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 107.03.20. 院台人三字第1070006769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三條(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 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七條(執行職務之迴避)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 第九條(考績之比較範圍)
    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 範圍。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