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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臺五十二法字第773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四條(相關人員不為舉發罪)
    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 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二十條(法院意思表示之方式)
    裁判,除依本法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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