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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59.05.16. 五十九人政參字第0961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九條(犯罪自首之處理)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自首者,準用前條第一項 之規定。

  • 第十五條(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
    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左列規定: 一、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二、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三、薦任升簡任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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