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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67.06.14. (67)台楷特三字第1849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經管人員移交期限)
    經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十日內,將本條例第六條規定之事項移交完畢;如所管財物特別 繁夥者,其移交期間得經其機關首長之核准,酌量延長至一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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