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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9.09.11. 六十九局貳字第21049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不能親自辦理移送之處理)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職務調動必須先行離開任地,或有其他特別原因者,經 該管上級機關或其機關首長核准,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代,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 交人負責。 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公務人員,如遇死亡或失蹤,其交代由該管上級機關或其機關首長指 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但失蹤人嗣後發見時,仍應由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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