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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5.12.13. 七十五局參字第4033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條(重度貪污行為之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 第三條(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之行為,不受懲戒)
    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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