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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78.09.11. (78)臺華甄二字第28286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條(服從義務)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 見,得隨時陳述。

  • 第二十二條(商調他機關人員)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但指名商調特種考試及格人 員時,仍應受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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