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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79.02.16. (79)臺華法一字第037828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請願權、訴願權及訴訟權)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 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 第七條
    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已敘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 最高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 ,給與二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俸一級;已敘本職或本官等最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一個月俸額之 一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者,改晉年功俸一級,其餘類推;已晉敘至年功俸最高俸 級者,給與一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原俸級。 四、丁等:免職。

  • 第十二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 ,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 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額之獎金;已敘至本職或本官等最 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額之獎 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次辦理 專案考績記二大功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由銓敘機關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 考核功過相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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